常州趙女士因車輛老舊,一直想換一輛新車用于家庭代步,經過家庭商量,2016年6月4日,趙女士攜自己父母以及先生至當地的一家4s店購買新車,在4s店銷售人員的介紹下,當即就看上了一款全景天窗的小轎車,趙女士提出來可以直接購買該全景天窗的小轎車。但是銷售人員提出外面有一輛和展示車輛一模一樣的車輛,可以直接訂,省去等待訂貨的煩勞,趙女士和家人前去觀看,就提出這個車都是灰蒙蒙的不好的,未準備預定該車輛。但是經銷售員多番勸說,趙女士一家就決定預定該款車輛,當天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約定車輛的價款為170300元,保險費、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和服務費為17700元,上述合計188000元。趙女士當天支付了購車款128000元,之后在6月6日又支付了剩余6萬元,趙女士本以為可以換一輛新車作為家庭代步使用了,但是事情并沒有這么簡單。
在趙女士支付款項后,4s店的銷售人員呢就打電話帶著趙女士去辦理車牌登記,趙女士委派其父親前去辦理,就開著新車去車管所辦理了,趙女士的父親坐在這個新車里面,總感覺呼呼的有風的響聲,趙女士的父親就問4s店的銷售人員,這個什么情況,怎么感覺漏風,是不是質量有問題。4s店的銷售人員吱吱嗚嗚說不清楚,趙女士的父親在上牌之后把這個疑問告訴了趙女士,趙女士仔細檢查了車輛,發現車輛的全景天窗貼合的不是很緊,推起來還有點晃,使用起來還有的頓,再仔細看車輛的四周車窗玻璃和前后擋風玻璃的型號還是不一樣的。于是,隔天趙女士找到了當時銷售的4s店的銷售人員,為什么這個車子天窗有問題。在逼問下,4s店的銷售人員告知了實情,原來這個車子在從廠家運到4s店的時候,準備卸車的時候,因為這個車是全景天窗,上面有個鯊魚天線,當新車從貨車上倒車下來的時候,擦到了鯊魚天線,導致了這個車子的全景天窗和前后擋風玻璃不同程度嚴重受損。當時4s店存在僥幸心理,就自己從把車子的全景天窗,前后擋風玻璃全部更換之后賣給了趙女士,并發送了當時車輛修理的視頻給趙女士,趙女士聽后大為惱火,要求4s店退車,但是4s店態度堅決不愿意退車,只愿意給予相應的保養福利和部分經濟補償。
案件焦點
1、對于這種更換天窗、擋風玻璃,并不影響車輛的正常行駛的,4s店提出的給予適當補償是否合理?
2、4s店這種明知車輛有問題的還出售給消費者的,是否構成欺詐?
3、對于4s店這種行為,消費者如何維權,可以獲得多少賠償?
案件辦理經過
江蘇中吳律師事務所錢威律師接到后趙女士的委托后代理了此案,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度出發,向4s店提出了,退還我們已經支付的188000元購車、保險,服務費用等款項,并支付3倍購車款的賠償,也就是3×170300,是510900元。錢威律師協助趙女士獲取了錄音、錄像,并委托了一家專業的修理店對該車輛進行評估,搜集到上述證據后,就按照上述的要求依法向金壇區人民法院依法起訴。
該案在處理過程中,經法院說法,4s店也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4s店的總經理多次找到趙女士協商調解,不想為此支出50萬余元的賠償,經過多方調解,達成了4s店不要求趙女士退還車輛,同時再賠償給趙女士11萬元的賠償款。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件評析
近年來隨著汽車逐步進入尋常百姓家,汽車數量大幅增長,汽車消費引發的問題也層出不窮,成為法院審判實踐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的難點。從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人購買汽車能否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即汽車消費是否屬于生活消費的問題。第二,汽車消費欺詐應如何認定。
一、關于汽車消費能否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問題(房產銷售不在該范圍)
我們認為,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民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汽車這一“舊時王謝堂前燕”早已“飛入尋常百姓家”。汽車的消費已經日益成為人們社會生活的常態,購買汽車已經成為司空見慣的“日常生活型”消費,汽車的消費交易本質上屬于生活消費關系,汽車消費是生活消費的重要內容,人們購買消費汽車的行為是典型的生活消費行為。
二、關于如何認定汽車消費欺詐的問題
本案中所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退一罰三的關鍵在是否是欺詐,法律上分為積極欺詐與消極欺詐兩種情形。積極欺詐是指,欺詐者以積極的言辭,提供虛假情況,陷對方于錯誤的意思表示之中。例如故意夸大商品的性能等。消極欺詐是指,行為人具有告知的義務,但其故意不告知或隱瞞,致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例如商品所有人故意隱瞞商品的缺陷或瑕疵等。欺詐的具體表現形式很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虛構產地、虛構成份、夸大功能等等。在消費者維權領域,為了緩解消費者相對于經營者在現實中處于弱勢地位,法律規章對消費者權利有一定傾斜性保護的法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3月15日頒布并實施了《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因此,本案中,根據雙方的買賣合同約定,4s店銷售給趙女士的車輛應為新車,質量應完好無瑕疵,但現有證據表明其所售車輛存在瑕疵,即以事故車充當新車銷售也就是以次充好已構成對欺詐。